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强化内部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存在的失责行为实行问责,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三条  在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办理而不办理,问题线索未按规定程序管理;

  (2)拖延、积压、丢失、泄露线索处置具体内容;

  (3)调查结果应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未按规定反馈;

  (4)线索管理处置环节中发生重大疏漏;

  (5)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

    第四条  在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问责:

  (1)重要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发生重大疏漏;

  (2)查办案件工作组织协调中发生重大疏漏;

  (3)对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处置发生重大疏漏;

  (4)未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五条  在谈话函询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问责:

  (1)未按规定时限办结,造成一定影响;

  (2)未根据谈话函询具体方案作出相应处置。

  第六条  在初步核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问责:

  (1)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采取相关核查措施;

  (2)未认真分析研究初核情况,并按规定提出处置建议导致初核工作中止造成影响的。

  第七条  在立案审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问责:

  (1)对调查对象明显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应立案审查而未立案审查的;

  (2)对审查对象采取纪律审查措施后,未按规定时限通知其所在单位和被审查人亲属;

  (3)对审查对象的审查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未履行延期审批手续;

  (4)外查工作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擅作主张、未事先请示造成影响的;

  (5)私下单独接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6)未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

  (7)私自使用、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8)未按要求全程录音录像;

  (9)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的。

    第八条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问责:

  (1)审查人员参与审理,违反查审分离规定;

  (2)未经批准超过审理规定期限或批准期限;

  (3)被审查人涉嫌犯罪,未依规定提出移送司法机关意见;

  (4)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5)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未及时提出并按规定移送;

  (6)违反规定处理违纪款物。

    第九条  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问责:

  (1)未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2)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

  (3)泄露审查工作相关人员信息、审查地点、审查方案、进展情况等;

  (4)辞职、退休3年内,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5)涉案证据、档案等材料丢失;

  (6)纪检监察工作中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为:约谈、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纪律处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同时,深入剖析案件暴露出的体制机制漏洞和监管薄弱环节,对存在问题、整改方向等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深化标本兼治,健全完善制度体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包庇的;

  (2)干扰、阻碍、对抗问责调查处理的;

  (3)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不良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的。

    第十四条  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具体承办权限范围内的问责工作。县(区)纪委监委的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具体承办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问责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问责的程序。

  (一)提出建议。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出现需问责情形的,由干部监督室提出问责建议,呈报主要领导审定。

  (二)调查核实。由干部监督室牵头组织进行调查,查实后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

  (三)会议研究。纪委常委会在听取关于调查核实情况的报告建议后,集体研究并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问责的应在一定范围内专题通报警示或公开通报曝光,相关问责资料归入被问责人员个人廉政档案,问责情况作为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奖惩,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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